2012年6月19日 星期二

下學期議題工作紙6


(a)         參考上述資料,試分析2008年香港居民政治參與程度下降因素,並提出兩項可行的改善建議。(10分)
-          回答:       1. 香港居民政治參與程度下降因素
2. 兩項改善建議
-          評分準則:
準則及比重
分數
1. 界定
1
2. 概念
1
3. 理論
1
4. 多角度
2
5. 回答問題 (無離題)
1
6. 說明 (解說角度/論點)
1
7. 組織 (界定, 內容, 結論)
1
8. 比重/字數
1
9. 例子 (洽當引用例子)
1

        政治參與是指公民參與公共決策的程序,利用各種渠道直接或間接向政府或決策者表達訴求,從而影響或改變政策
        參考以上資料,2008香港居民政治參與程度下降的因素有:
        首先,香港欠缺重大政治議題2004年立法會選舉,建制派和民主派在立法會競選期間,就普選議題進行激烈辯論,但2008年的立法會選舉欠缺重大議題,減低了市民大眾對該次選舉的關注度
        此外,立法會公信力不足,選民對立法會的滿意程度下降也是重要原因。2008年立法會選舉進行期間,根據中大民調,64%市民不滿意議員表現。在現任議員方面,有市民認為自由黨在當選後未有積極推動地區工作,只傾向維護工商界的利益;而泛民主派的各個政黨在2004年立法會選舉後由於政見不同,亦陷於嚴重內鬨及內部角力中,未能團結一致,積極滿足選民的期望。在2008年候任議員方面,有市民不滿意候選議員在立法會競選論壇中只有謾罵,卻沒有理性討論,因此選擇不投票,導致2008年立法會投票率下降。
        最後,政黨欠缺號召力亦是導致香港居民政治參與度下降的因素。與去屆選舉相比,現時不少政黨的候選人均屬第二梯隊,如民主黨的甘乃威、民建聯的陳克勤,公眾對這些政黨成員的認知度低,加上一些政治明星如李柱銘、陳方安生決定不再參與立法會選舉。對選民而言,2008年立法會選舉的政黨及候選人的吸引力大打折扣,投票率難免受到影響。
        我認為有以下方法可以提升香港居民政治參與度
        立法會議員方面,針對選民對立法會議員不信任的情況,立法會議員應注意個人的操守和行為,致力改善表現,在議會中提出實際的建議,協助政府制訂利民的政策。如於200910月,行政長官於立法會宣讀施政報告期間,有3位立法會議員搗亂。根據香港研究協會的民調顯示,有74%受訪者不贊成當日的行為。這反映了大部分市民對有關議員的粗暴行為感到不滿,可見議員的行為直接影響市民對立法會的信心。為了提高市民的政治參與程度,立法會議員應注意形象及改善工作素質,避免給予市民在論壇上只有謾罵、缺乏理性討論的感覺
        至於政府方面,應針對投票率低的問題,透過教育和宣傳途徑,加強市民的公民意識。如改善中小學的公民教育,從小培養青少年履行投票這個公民責任,又或舉行模擬公投活動,讓市民對投票的意義有更深的認識,營造良好的政治氣氛和選舉文化。另外,政府亦應從選舉制度方面進行改善,減少妨礙市民投票的不利因素,如對候選人提供更多資助、要求選民重新登記等
  

(b)     有人認為:「香港的選舉制度未盡完善,令市民難以有效表達對社會、政治的訴求。」你認同這說法嗎?試參考以上資料及就你所知,加以解釋。(10分)
-              評分準則:
準則及比重
分數
1. 界定
1
2. 概念
1
4. 多角度
1
5. 回答問題 (無離題)
1
6. 說明 (解說角度/論點)
1
7. 組織 (界定, 內容, 結論)
1
8. 比重/字數
1
9. 例子 (洽當引用例子)
1
11. 立場
1
12. 正反立論
1
3. 理論
+ 1

        認同「香港的選舉制度未盡完善,令市民難以有效表達對社會、政治的訴求」,原因如下:
        首先,現時香港立法會選舉的分區直選議席只有全部議席一半,另外一半由功能組別選舉中產生,一般市民只能透過分區直選投票選舉30名議員,另外30名功能組別議員只能由為數不多的專業組別人士投票產生。因此,不少市民認為此選舉制度不公平代表他們的30名分區直選議員人數不足,不能在議會上充分表達市民的社會、政治訴求
        此外,現時香港選舉制度下,行政長官是由80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所產生,市民沒有權力選出行政長官。不少市民更認為行政長官為了獲選,必先承諾以滿足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訴求為先。在這情況下,市民積累了政治無力感,亦對政府管治缺乏信任,因此不願意表達社會、政治訴求
        不過,除了香港選舉制度未盡完善外,議員的素質起着重要的作用。觀現有的議員素質參差,到底多少能有效代市民「發聲」,表達市民對社會和政治的訴求,這點是值得商榷的。
        總括而言,香港選舉制度未盡完善,的確令市民難以有效表達對社會、政治的訴求的動力,因此政府應儘快改善選舉制度。

2012年6月18日 星期一

下學期議題工作紙5


(a) 根據資料一,試指出近年七一遊行的主題人數變化。(5分)
      - 要清楚說明以下變化並簡畸解釋:
      - 主題
      - 人數

    根據資料一,20032009年七一遊行的主題的變化有二:
        第一是要求香港政府擴大政治參與空間2003年的遊行主題是反對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及「還政於民」2004年的遊行主題是「爭取0708雙普選」,將往年「還政於民」的主題具體化2005 年的遊行主題是「爭取全面普選」,2006年的遊行主題是「民主普選創希望」,2007年的遊行主題是「爭取普選」,20082009年的遊行主題均為「還政於民」由此可見,由要求擱置立法,以至透過爭取民主普選,擴大政治參與空間一直是七一遊行最重要的主題。
        第二是反映社會和民生訴求2005年的遊行主題新加了「反對官商勾結」,2006年的遊行主題新加了「平等公義新香港」,反映市民對平等和社會公義等價值的訴求20072009年的遊行主題均包括「改善民生」,2009年的遊行主題更首次出現「貧富懸殊」,可見隨着近年經濟不景和貧窮現象惡化,民生訴求亦成為七一遊行的重要主題
       
        至於20032009年七一遊行人數的變化為:
        2003年及2004年的遊行人數是歷年最高的2003年主辦單位公佈遊行人數為50萬人,警方亦估計有35萬人。2004年,主辦單位公佈的遊行人數升至53萬人,但警方估計則為20萬人。2005年起,遊行人數已大不如前,約在2萬至7萬人之間。2005年主辦單位公佈的遊行人數急降至2.1萬人,為歷年最低2006年起遊行人數重新上升,2007年遊行人數由去年5.8萬人上升至6.8萬人,2008年遊行人數輕微下跌,2009年又升至7.6萬人,為近年新高。另外,警方對遊行人數的估計與主辦單位存在頗大分歧,據警方估計,20052009年的遊行人數相對穩定,沒有大幅增長,約在1萬至3萬人之間。

(b) 根據資料二政界能否事前準確預測七一遊行的人數?為甚麼?(7分)

        根據資料二,政界不能事前準確預測七一遊行的人數。政界人士在2009年七一遊行前,從當時的經濟環境預測,遊行人數會較過往兩、三年多,或會高達10萬人,這與實際遊行人數仍相距甚遠。參考資料一的數據,2009年主辦單位及警方公佈的遊行人數分別為7.6萬及2.9萬,人數雖比20062008年為多,然而實際人數卻不足10萬,可見政界只能預測遊行人數的趨勢,但不能準確預測遊行人數。

        政界不能事前準確預測七一遊行的人數的原因有:
        七一遊行的人數受眾多突發的政治、經濟事件所影響。如於2005年,參與七一遊行人數相較前兩年大幅下降,主要是由於當年香港經濟好轉、董建華下台、新特首民望高企等,減低市民上街遊行的意願,可見遊行人數受當時的政治、經濟事件所影響。而2008年的金融海嘯導致經濟不景氣,驅使較多市民於2009年上街遊行表達不滿,但這些金融災禍事出突然,受影響的人不計其數,影響程度各有不同,難以預料對遊行人數的影響
        此外,七一遊行的群體和團體眾多,而且組織鬆散,令遊行人數具有很大浮動性2009年遊行為例,政界估計遊行隊伍中會出現平日甚少出現的新力軍,如雷曼苦主、失業青年和少數族裔。而這些團體參與遊行的程度事先難以預測。
        最後,七一遊行主要表達不滿政府的訴求,政府及遊行主辦單位均對遊行人數甚為關注,因此歷年主辦單位公佈和警方估計的遊行人數均有頗大差異。政界人士可能基於不同立場,高估或低估遊行人數,以達到增加或減少遊行人數的目的。


(c)  有人認為,港人濫用了遊行方式來表達政治層面的訴求。你認同這說法嗎?試參考上述資
      料,加以解釋。(8分)

        不認同港人濫用了遊行方式來表達政治層面的訴求原因如下:
        香港市民擁有遊行的權利,可合法地表達政治訴求,並受到法律保障。在香港的政治文化中,遊行已成為港人表達政治訴求的最常用的方式。然而若人們在享用這等權利時,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秩序,或採用暴力的方式,這便是濫用遊行方式表達政治訴求。觀乎香港市民每年進行七一遊行,普遍都能遵守秩序,激進的行動並不多見,可見港人並沒有濫用遊行方式表達政治訴求。
        再者,港人利用遊行方式來表達政治層面的訴求時,都是旗幟鮮明,如根據資料一,歷年七一遊行皆有該年的遊行主題,如2003的「反對二十三條立法,還政於民」、2005年的「爭取全面普選,反對官商勾結」、2007年的「爭取普選,改善民生」等。這些主題均顯示港人對於言論自由、普選、改善民生的強烈訴求,並非無中生有,可見港人並沒有濫用遊行方式來表達政治層面的訴求。
        另外,現時香港的選舉制度未盡完善,政治參與空間有限。在60個立法會議席中,香港居民只能透過分區直選,選舉其中30個議席;同時亦不能以一人一票方式,直接選舉行政長官。因此不少港人認為他們的政治訴求無法在建制內有效地表達出來。在沒有其他可行方法的情況下,他們只能以遊行方式表達政治訴求,這種情況不能視為濫用

下學期議題工作紙4


(a)   香港公民曾否運用公民抗命的方式進行抗爭?試列舉並分析一個公民抗命的例子。你又在多大程度贊同他們的做法?試說明你的理據(12)
-          要列舉公民抗命例子並作解說
-          列出贊同或否共作解釋

【學生可自由作答,言之成理即可。】
  香港公民亦曾運用公民抗命的方式進行抗爭,其中一個例子便是民間電台進行非法廣播。於2005年開始,曾建成等人認為香港的《電訊管理條例》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扼殺廣播和言論自由,故發起民間電台致力爭取政府修訂《電訊管理條例》,開放大氣電波予公眾。民間電台在未獲聲音廣播牌照的情況下,曾多次進行非法廣播,公然向政府挑戰法律。我認為他們的行為便是公民抗命。
  首先,公民抗命應是和平、非暴力的,即是進行抗命時不應對社會構成傷害、混亂。民間電台只是在未獲發牌的情況下進行廣播,在和平的氣氛下進行公民抗命,亦沒有對社會構成傷害。其次,公民抗命者會違反其認為不公義的法律,並會接受違法所帶來的後果。民間電台之所以公然挑戰《電訊管理條例》,正正因為這條例有其不公義的地方,如扼殺民間進行廣播的權利、剝削人人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等。
  另外,公民抗命的目的是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民間電台的行為,便是從社會整體的利益出發,著力爭取開放大氣電波予公眾,捍衞社會大眾的廣播、言論自由。最後,公民抗命行動應是公開的,甚至應通知有關法定機構,以此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民間電台多次在公開的地方進行廣播,並讓公眾得悉,藉此引起社會大眾對《電訊管理條例》的關注。故此,我認為民間電台進行非法廣播的行為便公民抗命。
  我在很小程度上贊同他們的做法。我認為公民的義務應是守法,民間電台的行為明顯是違法,更何況他們的行為可能會干擾電波,民航、急救等服務可能會因此受到影響,威脅他人的性命。故此,我認為他們即使要表達訴求,也應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

(b)   參考以上資料及就你所知,你認為公民抗命維護法治精神有沒有牴觸?試加以解釋。(8)

【學生可自由作答,言之成理即可。】
  我認為公民抗命和維護法治精神並沒有牴觸。實際上,單單守法並不代表維護法治精神,因為法律也是由人所制定,難免會出現紕漏、不合理的地方單守法充其量只是維持社會的法治,並不是在維護法治精神。要真正維護法治精神,是要對現行的法律制度、執法機關等進行監察、檢討,必要時還要主動提出修正,讓法律能夠真正符合法治精神。
        就這層面而言,公民抗命可算是較為激烈的維護法治精神的行為。以民間電台為例,正正因為《電訊管理條例》扼殺廣播、言論自由,與法治精神強調「人權保障」的原則相違背,故發起民間電台致力爭取政府修訂《電訊管理條例》,藉此維護法治精神。此外,我認為如果民眾的聲音不能上達,公民抗命也是一種可行的維護法治精神的方式。

下學期議題工作紙3


1. 根據資料一的事件,為何社會上認為警方權力過大及被濫用?試舉出兩項事件,加以說明(4)
- 原因題
- 不應只列出事件, 要說明

      根據資料一,社會上認為警方權力過大及被濫用的原因(只需列舉下列其中2項):
      香港警方權力過大及濫用權力的問題益發令人關注,這是由於近年來,有關警察濫用暴力的負面報道愈來愈多。
      20098月,毒品調查科探員深宵突擊搜查位於元朗的村屋期間,一對黃姓兄弟投訴探員撬門闖入其家,在未表露身分前便強行制服及毆打他們。然而在是次行動中,警方並未搜出毒品。法律賦予警方權力在有理由懷疑的情況下撬門進入民居,亦可於搜查時扣留任何可疑人士,然而警方在未表露身前便強行制服及毆打兩名市民,更使其受傷,則有濫用權力的嫌疑,使無辜市民受到傷害
      20097月,警方在觀塘繞道截停多輛市民車輛,以攔截非法賽車,惟多輛賽車高速駛至而收掣不及,撞到停在路障前的汽車,而被撞毀汽車司機事後投訴被警方利用自己的車輛作「沙包」、「人肉路障」。法律讓警方在執行公務時有權徵用市民的財物,如車輛或居住單位,然而在是次事件中,卻使市民的生命財產受到威脅及影響,令人質疑警方有濫用權力之嫌
      200811月,一名警員被揭發於旺角警署內非禮、性侵犯4名女報案人及疑犯,更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法律賦予警方在執行工作或收到求助要求時,向有關人士收集個人資料。該名警員並非職務需要,卻利用職權登入警隊的電腦系統,偷取受害人的個人資料,實為濫用警權的嚴重個案
      200710月,關注灣仔利東街重建的15名示威者,被警方以阻差辦公、阻街為由拘捕,並在警署內多次被要求脫光衣服搜身。法律賦予警察截查、逮捕及羈留市民的權力,同時亦有權對羈留人士脫衣搜身。然而在事件中,警方竟要求脫光幾名保育人士的衣服進行搜身,而他們的控罪只是阻差辦工及阻街,並非刑事罪犯,令人質疑警方此舉是否有必要,或是存心侮辱示威者,侵犯人權

2.  承上題,若警方權力過大及被濫用,會對本港法治帶來甚麼影響(6)
- 影響題 說明影響, 非作解釋
- 要將事件的後果連繫對法治的影響

      警方權力過大及被濫用對本港法治帶來的影響:
      權力制衡、保障人權是法治其中兩項重要原則,因此若警方權力過大及被濫用,則會削弱本港的法治精神,而警方的權力是否被適度運用,是法治能否彰顯的關鍵之一。
      法治社會強調法律對政府權力的約束,包括警方等執法者,這樣才能避免政府的權力被濫用,剝削公民的權利,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即使警方有權力行使用武力以打擊罪案,然而警方的權力如過大和被濫用,會侵害市民的權利,使無辜市民的生命、權利受到威脅
      根據資料一,毒品調查科探員在一次行動中,不但利用職權入侵居民的住宅,更對兩名無辜的青年行使暴力,使其受傷;警方利用市民的車輛作「人肉路障」,使市民蒙受損失;有警員利用市民對警察的信任及職權,非禮及侵犯女報案人和疑犯;警方脫光市民衣服搜身,導致人權受侵犯等。這些個案均揭示警權濫用對法治帶來的弊處。

3.  你認為在限制警權方面,現時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有甚麼可改善之處?除了改善投訴警察制度外,還有甚麼方法可以杜絕警權被濫用的情況?試參考資料二、三及就你所知,加以說明。(10)
- 需表達立場
- 要分別作建議及說明:
     - 建議一: 改善投訴警察制度之處
     - 建議二: 杜絕濫用警權方法

      學生自由作答,言之成理即可。

      我認為在限制警權方面,現時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實有可改善之處。
首先,獨立、完善的投訴警察制度可讓市民有效監察警方權力,杜絕濫權情況的出現,真正做到「以法限權」、「保障人權」,從而維護法治精神。現行的制度是由隸屬於警務處的投訴警察課負責處理投訴,實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欠缺公信力和透明度。故此,政府應改革現行制度,成立其他獨立於警察的調查部門,以代替投訴警察課的功能,加強投訴警察制度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其次,現行的的投訴警察制度,由監警會(前稱警監會)負責監察警察投訴課調查投訴的工作,然而其雖為法定機構,並獨立於警隊,其監察能力卻相當有限,屬「三無機構」,即無調查權、無定案權及無處分權。故此,政府應賦予更多權力予監警會,讓其能擁有獨立的調查權、定案權和處分權,以增加其對警權的監察能力,從而杜絕警察濫權的情況,真正保障市民的權利。
      另一方面,除了改善現時的警察投訴制度外,讓市民得知自己的合法權益和警察的權限,也可防止警方濫權。因此,政府應開放更多途徑,讓市民知悉警權的範圍,如公開《警察通例》、《警察程序手冊》予市民查閱,讓市民監察警方是否合理執法;加強公民教育,令市民遇到警方濫權時,知道如何用法律來保障自己。
      此外,政府亦應檢討現時法律是否賦予過大的權力予警察,對警權易被濫用的部分,設立監管機制。例如,改善現行的警察調查制度,規定警員在對市民進行搜身前,必先獲得較高級警員的准許;或在搜身的過程中進行錄影,從而保障市民的權利。

下學期議題工作紙2


1.  政府擬推行強制驗毒計劃以打擊毒禍,然而有社會人士質疑計劃有違法治原則,因此予以反對,試參考資料一、二、三及就你所知,分析其理據何在。(6)
-   原因題

      有社會人士質疑強制驗毒計劃有違法治原則,其理據如下:
      首先,強制驗毒計劃違反「無罪推定」的法治原則根據資料三,法治精神強調「無罪推定」的原則,即任何人在未經判罪之前均假定為無罪,而驗毒計劃則先假定所有學生有嫌疑,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原則。另一方面,若政府利用權力強迫學生驗毒,並以所得結果作為控罪的證據,便損害了公民不使自己入罪的權利。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明個人觸犯法律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人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無辜的。事實上,現時警方並沒有抽查測試公民體內樣本的法定權力。現行法例也必需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並獲得法庭授權,方可在疑犯身上收取尿液等樣本。因此,學生並沒有責任去提供尿液樣本給予政府。
      其次,法治原則強調對人權的保護、尊重,若沒有涉嫌學生的同意而進行強制毒品測試,以確定他曾否吸毒,無疑是不適當地侵害其私隱權,亦違反香港所簽訂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的第十二及第十六條,尊重兒童的意見和私隱的條文,有侵犯學生的基本人權之嫌。

2.  校園自願驗毒計劃即將推行,然而有社會人士主張進一步落實強制驗毒計劃,認為能加強青少年的守法意識,實踐法治精神試參考資料四、五及就你所知,分析其理據何在。(6)
-   原因題
-   分別解釋: 加強守法意識; 實踐法治精神

      有社會人士主張進一步推行強制驗毒計劃,認為能加強青少年的守法意識,實踐法治精神,其理據如下:
      首先,主張推行強制驗毒計劃的人士皆質疑自願驗毒計劃的效能,認為該計劃純屬自願,有機會導致社工、家長、老師與學生陷於對立的局面,因而應強制驗毒。有社會人士更認為該自願驗毒計劃屬自願性質,並且不會對其作出檢控,染有毒癮的學生根本不會自願驗毒,對青少年根本沒有阻嚇性,其成效存疑。因此認為政府應以強硬的手段對付,推出具強制性和阻嚇性的措施,才有望徹底打擊毒禍。
      另一方面,有社會人士認為強制驗毒是可以合乎法治精神的,其關鍵在於這些措施是否合乎公眾利益。以防止醉酒駕駛的措施為例,警方可要求駕駛者進行酒精呼氣測試。雖然這措施為市民帶來不便,但這是市民應履行的義務因為公眾利益凌駕於那少許的不便,推行隨機抽驗血液中酒精含量仍合乎普通法精神。
      同樣,青少年吸食毒品問題日益嚴重,對社會及青少年所帶來的影響非常深遠。對青少年而言,吸毒不單對其身體健康構成威脅,亦會有損前途;對社會而言,青少年濫用藥物者如果無法投入工作,會窒礙社會的發展,而他們濫用藥物更會損害身體機體,大大加重了社會醫療的負擔,更甚者他們或會為了吸食毒品而鋌而走險,長遠而言對公眾利益帶來損害。因此,立法強制驗毒可說是合乎公眾利益,並沒有損害法治精神。
      最後,有人認為落實強制驗毒,可以實踐法治精神。這是由於在法治社會裏,凡事強調依法行事,而吸毒販毒在香港是違法的,因此立法進行強制驗毒,能增加阻嚇性,提升青少年的守法意識、培養法治觀念,有效推動他們履行奉公守法的義務。

3.  你認為政府應趕快推行強制驗毒計劃以打擊毒禍嗎?試參考以上資料及就你所知,發表你的意見。(8)

-   需表達立場及價值觀

【學生自由作答,言之成理即可。】

立場一

      我認為政府應趕快推行強制驗毒計劃。推行強制驗毒能有效打擊毒禍,幫助青少年健康成長,並且合乎公眾利益。
      首先,香港青少年濫藥問題日益嚴重,近年青少年吸毒人數仍然有增無減,毒禍更入侵校園並有小學化的趨勢,而政府一直以來所採取的措施未能根治問題,可見只靠宣傳、教育未能打擊毒禍,政府宜盡快推行較強硬的手段,遏止毒禍蔓延
      其次,我認為自願校園驗毒計劃難以解決學生吸毒問題,由於學生可以拒絕驗毒,未必能夠真正找到曾有吸毒的學生,而強制驗毒才能夠提高阻嚇性,以及可以及早發現有吸毒問題的學生強制驗毒有足夠的阻嚇性,以便能夠既制止吸毒的學生繼續吸毒,又阻止沒吸毒的學生接觸毒品
      最後,校園裏求學的學生處在成長階段,一旦誤入歧途,染上毒品,必定影響學業和身心健康,並帶來社會治安問題。政府未來在醫療保健和治安的付出會相當大。因此及早推行強制驗毒計劃,能避免香港將來需要投入更多醫療支出,避免產生更多的社會問題。
     

立場二

      我認為政府不應趕快推行強制驗毒計劃推行強制驗毒不但會產生反效果,而且其在執行上也有不少難題,因此現階段不應推行強制驗毒計劃。
      首先,政府若推行強制驗毒,極易刺激早已染上毒癮與正常學生群體的反叛心理,帶來反效果。由於青少年學生正值青春期,自我觀念逐步形成,反抗權威心態強烈。在這種心理狀態下,青少年往往傾向抗衡政府與法治的權威,而作出一些反叛行為。
      其次,毒品測試費用極為昂貴也費時,但成效卻令人存疑。如全港學生都要定期提交樣本,涉及的取樣、化驗工作量將極為龐大,所牽涉的開支也相當龐大,核實有問題個案的時間也會被拉長,反而拖慢了打擊濫藥的工作。
      最後,在執行方面,強制驗毒計劃也有很多問題。如在學校推行強制驗毒,定必增加教職員的工作量,而他們跟學生的關係也會變得緊張,甚至敵對,反過來破壞校內的學習氣氛及師生情緒。

下學期議題工作紙1


1.根據資料一,胡仙、林建岳涉及的兩宗案件的結果符合法治精神嗎?試加以解釋(3)
        資料一中胡仙和林建岳兩宗案件的結果,均被認為不符合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的其中一個要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胡仙案中,胡仙與下屬涉嫌串謀詐騙,結果下屬被控,胡仙本人卻因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以「公眾利益」為山,並未遭到檢控。此舉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大相逕庭
林建岳的案件中,林建岳本來被控超速駕駛,但在案件聆訊期間,控方突然向法庭大幅修改超速里數。指負責測速的警員及鐳射槍出現誤差,林建岳承認較輕的控罪,只被罰款及不須停牌,令人質疑判決不公,有偏幫有錢人之嫌。
-          兩宗案要分開別說明
-          不應只原文照錄, 雖把案中情況與法治精神聯繫

2.根據資料二,欠缺完善的法律援助如何影響法治精神的實踐 (3)
        欠缺完善的法律援助的話,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沒有經濟能力的市民的司法權利,於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難以得到實踐。以現時的當值律師計劃由於資源有限,服務範圍不全面,沒有錢的被告人大多選擇認罪了事免得麻煩。即使這些被告人能獲得法律援助,但當值律師需要同時處理「多宗不同類型的個案,無法專注為一個被告人作蒐集及分析資料進行抗辯,亦直接影響了被告人的法律權益,有礙法治精神的實踐。
-          重點是如何影響法治精神的實踐
-          沒有法律援助 不完善的法律援助

3.綜合以上資料及就你所知你認為如果在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會帶來甚麼惡果(6)
我認為如果在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將動搖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根據資料一,胡仙案和林建岳案可見,有財勢的人能藉此獲輕判,這樣會「衝擊香港的司法制度,亦令其蒙上污點」,加劇社會的矛盾和分化,影響社會和諧
而資料二反映法援制度有不足之處,這可能會造成冤案。因為社經地位低的基層市民,可能因無力聘請律師而選擇認罪,因而造成冤獄。
此外,資料三所指出的選擇性執法,會令市民質疑法律只偏袒富者和名人,令司法制度失去公信力,嚴重的甚至引發社會人士以激烈的行動表達不滿。
最後,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的話,有財勢的人可能更加胡作非為,挑戰法治,以為即使犯法也可藉其財勢而獲得輕判。長遠來說,這樣會影響政府威信的惡果。

4.根據資料三及你所知,林先生認為在是次案件中,在司法和執法兩方面都有違法精神。試分析他的理據(8)
        先生認為是次案件在司法和執法兩方面均有違法治的理據:
司法方面先生認為警方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便對被告鍾X天提出起訴,且被告在首次提堂便被還押八星期,做法實屬罕見。 在法治的社會,任何人在被定罪前都會獲得公平、公開的審訊,這是法治精神的重要體現,市民一般不會因被懷疑觸犯法律而被立即定罪,只有在充足的證據及正當的司法程序下,法院才能把人判定有罪。
 再者,香港市民的公平審訊權利亦得到香港法律及《基本法》保障,被告人在證明有罪前,均假定為無罪;且被告可有充分時間搜集證據準備答辯和傳召辯方證人等。然而,在是次事件中,司法程序有違公平審訊的法治精神,首次提堂被告已被還押八星期,與「未審先判」無異,被告亦沒有機會進行答辯,違反法治精神中「假定無罪」的原則
 至於執法方面先生認為警方高調處理是次案件,且迅速以「發佈淫褻物」的罪名拘捕鍾X天,相信是由於事件與社會名人有關,警方有選擇性執法之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對維持社會公義最為重要。假若法律沒有被公平地運用,執法者選擇性地執法,就會令法律變成當權者的統治工具,亦會引來公眾詬病。
此外,林先生認為警方「先檢控,後評級」的手法有違法治精神因為警方在未將涉案照片交給淫審處評級的情況下,便迅速以「發佈淫褻物」的罪名檢控鍾X天。在鍾X天被還押十多天後,淫審處才評定他發放的照片只屬不雅讓他白白被囚禁。由此可見,「先檢控,後評級」的手法不符合法治保障人權的原則,執法機構有濫用權力之嫌
-          司法方面和執法方面要分別說明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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