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8日 星期一

下學期議題工作紙3


1. 根據資料一的事件,為何社會上認為警方權力過大及被濫用?試舉出兩項事件,加以說明(4)
- 原因題
- 不應只列出事件, 要說明

      根據資料一,社會上認為警方權力過大及被濫用的原因(只需列舉下列其中2項):
      香港警方權力過大及濫用權力的問題益發令人關注,這是由於近年來,有關警察濫用暴力的負面報道愈來愈多。
      20098月,毒品調查科探員深宵突擊搜查位於元朗的村屋期間,一對黃姓兄弟投訴探員撬門闖入其家,在未表露身分前便強行制服及毆打他們。然而在是次行動中,警方並未搜出毒品。法律賦予警方權力在有理由懷疑的情況下撬門進入民居,亦可於搜查時扣留任何可疑人士,然而警方在未表露身前便強行制服及毆打兩名市民,更使其受傷,則有濫用權力的嫌疑,使無辜市民受到傷害
      20097月,警方在觀塘繞道截停多輛市民車輛,以攔截非法賽車,惟多輛賽車高速駛至而收掣不及,撞到停在路障前的汽車,而被撞毀汽車司機事後投訴被警方利用自己的車輛作「沙包」、「人肉路障」。法律讓警方在執行公務時有權徵用市民的財物,如車輛或居住單位,然而在是次事件中,卻使市民的生命財產受到威脅及影響,令人質疑警方有濫用權力之嫌
      200811月,一名警員被揭發於旺角警署內非禮、性侵犯4名女報案人及疑犯,更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法律賦予警方在執行工作或收到求助要求時,向有關人士收集個人資料。該名警員並非職務需要,卻利用職權登入警隊的電腦系統,偷取受害人的個人資料,實為濫用警權的嚴重個案
      200710月,關注灣仔利東街重建的15名示威者,被警方以阻差辦公、阻街為由拘捕,並在警署內多次被要求脫光衣服搜身。法律賦予警察截查、逮捕及羈留市民的權力,同時亦有權對羈留人士脫衣搜身。然而在事件中,警方竟要求脫光幾名保育人士的衣服進行搜身,而他們的控罪只是阻差辦工及阻街,並非刑事罪犯,令人質疑警方此舉是否有必要,或是存心侮辱示威者,侵犯人權

2.  承上題,若警方權力過大及被濫用,會對本港法治帶來甚麼影響(6)
- 影響題 說明影響, 非作解釋
- 要將事件的後果連繫對法治的影響

      警方權力過大及被濫用對本港法治帶來的影響:
      權力制衡、保障人權是法治其中兩項重要原則,因此若警方權力過大及被濫用,則會削弱本港的法治精神,而警方的權力是否被適度運用,是法治能否彰顯的關鍵之一。
      法治社會強調法律對政府權力的約束,包括警方等執法者,這樣才能避免政府的權力被濫用,剝削公民的權利,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即使警方有權力行使用武力以打擊罪案,然而警方的權力如過大和被濫用,會侵害市民的權利,使無辜市民的生命、權利受到威脅
      根據資料一,毒品調查科探員在一次行動中,不但利用職權入侵居民的住宅,更對兩名無辜的青年行使暴力,使其受傷;警方利用市民的車輛作「人肉路障」,使市民蒙受損失;有警員利用市民對警察的信任及職權,非禮及侵犯女報案人和疑犯;警方脫光市民衣服搜身,導致人權受侵犯等。這些個案均揭示警權濫用對法治帶來的弊處。

3.  你認為在限制警權方面,現時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有甚麼可改善之處?除了改善投訴警察制度外,還有甚麼方法可以杜絕警權被濫用的情況?試參考資料二、三及就你所知,加以說明。(10)
- 需表達立場
- 要分別作建議及說明:
     - 建議一: 改善投訴警察制度之處
     - 建議二: 杜絕濫用警權方法

      學生自由作答,言之成理即可。

      我認為在限制警權方面,現時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實有可改善之處。
首先,獨立、完善的投訴警察制度可讓市民有效監察警方權力,杜絕濫權情況的出現,真正做到「以法限權」、「保障人權」,從而維護法治精神。現行的制度是由隸屬於警務處的投訴警察課負責處理投訴,實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欠缺公信力和透明度。故此,政府應改革現行制度,成立其他獨立於警察的調查部門,以代替投訴警察課的功能,加強投訴警察制度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其次,現行的的投訴警察制度,由監警會(前稱警監會)負責監察警察投訴課調查投訴的工作,然而其雖為法定機構,並獨立於警隊,其監察能力卻相當有限,屬「三無機構」,即無調查權、無定案權及無處分權。故此,政府應賦予更多權力予監警會,讓其能擁有獨立的調查權、定案權和處分權,以增加其對警權的監察能力,從而杜絕警察濫權的情況,真正保障市民的權利。
      另一方面,除了改善現時的警察投訴制度外,讓市民得知自己的合法權益和警察的權限,也可防止警方濫權。因此,政府應開放更多途徑,讓市民知悉警權的範圍,如公開《警察通例》、《警察程序手冊》予市民查閱,讓市民監察警方是否合理執法;加強公民教育,令市民遇到警方濫權時,知道如何用法律來保障自己。
      此外,政府亦應檢討現時法律是否賦予過大的權力予警察,對警權易被濫用的部分,設立監管機制。例如,改善現行的警察調查制度,規定警員在對市民進行搜身前,必先獲得較高級警員的准許;或在搜身的過程中進行錄影,從而保障市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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